2022年5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针对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称为华彬三被告,均由华彬集团全资控股)和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16)粤0106民初15728号一审判决: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判决华彬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9109003 元。
天河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法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终审判决【(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明确天丝公司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并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问题的仲裁案、以及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五十年协议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均不具有约束力。经过商标局备案的最后一份《商标许可合同》约定的天丝公司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已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注册商标。
法院认定,自2016年10月7日起,华彬广东红牛公司在其生产的红牛饮料罐体、包装箱以及生产厂区依然使用红牛商标标识,华彬三被告销售上述红牛饮料行为,已构成对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本案中,广东红牛公司与广州红牛公司均由华彬中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珠海红牛公司与华彬中国公司均由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三被告存在关联关系。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珠海红牛公司、广州红牛公司仍销售广东红牛公司生产的红牛饮料且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珠海红牛公司、广州红牛公司与广东红牛公司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三被告基于分工合作、共同经营行为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在市场上流通,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天河法院认定三被告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华彬三被告因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被诉侵权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仍在持续销售,法院对于天丝公司主张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停止使用含有“红牛” 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鉴于法院已认定华彬三被告自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本案侵权赔偿期间应为 2016年10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法院参照相关情况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率,最终判定由华彬三被告连带赔偿天丝经济损失人民币219109003元。
天河一审判决不是华彬方的第一次败诉,在不久之前华彬江苏红牛同样被判侵权。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以上三公司也均由华彬集团全资控股)等,侵害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华彬前述三被告和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判决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此次天河法院的判决,是继华彬江苏红牛工厂之后的又一高额赔偿判决,逾2亿的赔偿金额也是华彬集团自红牛系列商标纠纷持续6年多以来收到的最大判罚金额。在多个法院均认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公司)自2016年10月7日之后便无权使用红牛商标后,那么依托合资公司名义上委托加工实为自产自销的华彬系各工厂以及各销售公司均无权再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同时,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也陆续对销售未经授权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的商户也进行了查扣、下架、风险提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措施,出具各类法律文书多达3000余份,以保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