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云升和重庆德牛两家食品饮料公司发布了一份声明,称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涉商品虚假宣传行为,给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特此声明,表示歉意。
2021年1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公司针对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云升公司)和重庆德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简称德牛公司) 侵犯红牛商标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云升公司和德牛公司立即停止行使侵犯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在宣传过程中停止使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云升公司和德牛公司共同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云升公司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同时判决云升公司和德牛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其网站及微信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这才有了以上山寨红牛道歉一幕。
作为一款食品饮料中的知名品牌,红牛开创了一个全新的品类,其特有的“能量”标签,双牛逐日的标识,金罐装潢的外观,成为饮料行业一个典型IP,红牛品牌效应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让不少企业打起了歪心思。这其中有云升/德牛此类的山寨行为,还有天丝公司的前合作伙伴——华彬集团在天丝公司对其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合资公司)商标授权在2016年10月到期后,实施的持续侵权行为。且后者更甚,法院对华彬集团的侵权行为一审判罚金额已累计超3亿元。
1993年,红牛饮料创始者泰籍华人许书标在中国海南开设了第一家红牛工厂,将“红牛”饮料品牌引入中国市场。1995年,同为泰籍华人严彬的泰国华彬集团与红牛品牌的所有人泰国天丝以及其他股东合作设立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此后,红牛开启了在中国市场的发展,直到2016年天丝集团与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2018年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
在商标使用和经营期限“双到期”后,华彬集团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合资公司依然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委托加工、销售红牛产品。双方由此进入漫长的诉讼战。
可信资料显示,自从2020年经最高院终审判决,“红牛”系列商标权属归天丝公司所有,天丝方面的红牛商标维权诉讼就不断取得进展。
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院对华彬江苏工厂及销售公司下达了一个判罚1亿元的“罚单”。法院一审认定,华彬江苏工厂在生产的红牛饮料外包装上依然使用红牛商标标识,北京红牛、杭州红牛依然销售红牛维他命功能饮料,江苏工厂在生产厂区显著位置使用红牛商标图形的行为,均构成对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华彬三被告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
2022年5月,华彬集团再次迎来另外一个过亿“罚单“。广州天河区法院对华彬集团旗下广东红牛、珠海红牛、广州红牛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华彬上述三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天丝公司2.19亿元,并变更红牛商号。自此,华彬集团收到去侵权判罚金额已累计超过3亿。
判决书截图
虽是一审,两个来自法院的过亿“罚单”,都认定“经过商标局备案的最后一份《商标许可合同》约定的天丝公司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已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注册商标。”那么依托合资公司名义上委托加工实为自产自销的华彬系各工厂以及各销售公司均无权再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华彬集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为侵权“买单”。
50年协议的有效性究竟有多大?
面对超2亿的判罚结果,华彬集团以合资公司之名当天在其官微平台发布了一则声明称将提起上诉,并提及“深圳前海法院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的50年协议才是关键,应是天河法院及其他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审理的前案。”
而此次天河法院的判决书里关于这两起案件却有着和华彬截然相反的描述,天河法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问题的仲裁案、以及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五十年协议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均不具有约束力。“
明眼人都能看出来,在多次判罚结果对己不利的情况下,华彬方面发起有关“50年协议”的诉讼,更多是为了“稳定军心”,毕竟渠道才是快消品行业的主战场。但这份“神秘”的协议,在双方合作以及争议的20多年里,谁也没提过,然后又忽然在双方诉讼进展近2年时、合资公司工商登记的营业期限届满后突然出现,并被华彬方面再三提起。
华彬围绕所谓“50年协议”,借合资公司之名可谓是没有少做文章。例如,2018年10月在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据“50年协议”复印件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后于法院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后于2019年2月主动撤诉;2019年2月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效力之诉合同纠纷诉讼;又如,2020年10月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50年协议”复印件起诉天丝集团给付50年特许经营之诉,后于2021年9月在双方经历两轮庭审和法院即将宣判之际主动撤诉;再如,2021年4月,在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与深圳前海案件几乎相同的案件,即请求确认“50年协议”的效力。特别是在商标权属案华彬方终审败诉的情况下,“50年协议”成为华彬方要求继续经营红牛的唯一“救命稻草”。
目前,深圳前海法院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相关案件正在审理,暂时还没看到任何生效判决。不过,有法律人士指出,从合同生效要件看,一再提及的“50年协议”仅是一页纸,且签署方与后期实际合资成立公司的股东并不一致,其次,协议主体并未盖章,没有正式合同的条款,也没有授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更重要的是,在1998年的合资合同中也明确:本协议签订后,合资各方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如与本合同不符者的,均以本合同为准。
此外,2014年华彬方、合资公司、天丝公司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恰恰也指出了98年合资合同和章程(20年)是各方的宪法性文件。综上看来,50年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华彬方想仅凭借一纸50年协议来打翻身仗,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大环境下,更像是逆势而为。
为何华彬集团还不放手?
尽管早在2020年最高院就已终审判决“红牛”系列商标权利由天丝公司所有。但华彬方面却始终不肯承认这个结果,以其实际控制的合资公司不断发起诉讼,反复纠缠。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屡战屡败,还要屡败屡战,一个经营期限已届满、营业执照已失效的合资公司至今还在四处发起诉讼,本身就很诡异,而它又频繁发起这么多诉讼,目的何在?
从网络公开的资料来看,无论是红牛饮料的销售体系,还是生产体系,背后利益方均是华彬集团。根据华彬方的披露,2021年红牛饮料销售额218亿元,红牛业务占据了华彬集团90%以上的现金流。可以说红牛单品很可能承担着不断为华彬方其他业务输血的重要功能。这么一来,就不难理解其反复纠缠的拖延策略更多是为了“续命”,更像是一场自导自演的以“时间换空间“的戏码。
侵权行为人的商业道德何在?
在现代商业体系中,有必要重提商业道德。
什么是商业道德?大家心里应该有一个共识:遵纪守法,货真价实。
什么是遵纪守法?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形式。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院终审判决,在法治语境下,是一家企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2020年最高院的终审判决意味着,华彬明知自己并非商标所有人且授权到期,还在生产和销售红牛饮料,这符合商业道德吗?罔顾司法机关认定事实,误导公众,操纵合资公司发表不实言论,凭一己之力,扰乱行业市场公平、合法竞争的秩序,因自身利益,使合作伙伴处在被动的位置,损害了消费者乃至经销商的利益,这符合商业道德吗?
尽管“红牛”纷争是涉外案件,但在中国正着力构建更加公平透明的外商投资环境的大背景之下,相关法律机关势必会秉公处理,厘清正义是非,更会摒弃以“纳税”“就业”“民族产业”等混淆视听的干扰或裹挟,对品牌创造者、付出者给予公正待遇,保护外企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话说回来,许氏家族传延至今的天丝集团,一手创立的红牛饮料,也是不折不扣的华人民族品牌。身在泰国,心系祖国,切莫别有用心地攻击华人同胞的赤诚之心。